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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根土与王桥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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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根土,

住上虞市谢塘镇东升村133号。被告王桥梁,住上虞市谢塘镇晋生村桥东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土诉被告王桥梁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根土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亚男

书记员:吴利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