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根土,
住上虞市谢塘镇东升村133号。被告王桥梁,住上虞市谢塘镇晋生村桥东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土诉被告王桥梁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根土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亚男
书记员:吴利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