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身份证号码332522194801080322,女,194
8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青田县温溪镇水坎埠幸福巷54号。委托代理人:程建伟,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青田县温溪镇水坎埠幸福巷54号。被告:兰海翠,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温溪镇温溪街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兰海翠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兰海翠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
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陈常青审判员:吴芳君审判员:王凌
书记员:周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