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9月30日,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发现债务人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然后截止目前,已经产生了破产费用840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破产费用,亦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因此,请求宣告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本案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4人申报债权。再加上管理人查明的结欠本院的其他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受理费,本院确定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4547033.73元。同时,管理人因履职已经垫付破产费用840元。债务人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债务。
一、宣告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青田县瓯洲之星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觉晓人民陪审员:项建红人民陪审员:虞菊玲
代书记员:傅依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