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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建平与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法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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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本市四合窑60号。负责人程震,院长。

张建平与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张建平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