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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雷三明与李档栓、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新法执字第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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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三明,男。被执行人李档栓,男。被执行人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毅力,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货款人民币1948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