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姚庆伟,院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房产及诉讼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