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姚庆伟,院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房产及诉讼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