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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源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新法复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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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枝桦,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美华,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