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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星与王坤岭、荆素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法执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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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星,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坤岭,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荆素清,女,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解放门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

将王坤岭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树雄巷XX号座北向南二层楼房一间半中(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楼上一间半及外廊的房产手续办理到王星名下,楼梯共有公用。证号:XXXXXXXXXXX-XX-X-X 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