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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飞、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9)新法执字第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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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226号。法定代表人:段鸿溪。被执行人杨建飞。被执行人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杨建飞分期付款购买的临工压路机一台。执行员刘胜地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