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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熊多荣与孙声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民终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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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声波。委托代理人:丁正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多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上诉人孙声波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迪虎审判员:黄嵩审判员:谭灿

书记员:苏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