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声波。委托代理人:丁正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多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上诉人孙声波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迪虎审判员:黄嵩审判员:谭灿
书记员:苏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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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声波。委托代理人:丁正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多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声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上诉人孙声波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迪虎审判员:黄嵩审判员:谭灿
书记员:苏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