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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平湖××××制衣厂与南通××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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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制衣厂,住所地浙江

省平湖市新埭镇××南侧××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陆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观音山镇××组。法定代表人陆乙。上诉人平湖××××制衣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湖××××制衣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