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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杜××与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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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

上诉人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