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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宁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咸渭民执字第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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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秦川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