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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淳化县马家乡建筑队申请执行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咸渭民执字第000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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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淳化县马家乡建筑队。法定代表人仙某某,该队队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23.75元(玖万捌仟零二十三元柒角伍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秦川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