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淳化县马家乡建筑队。法定代表人仙某某,该队队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23.75元(玖万捌仟零二十三元柒角伍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秦川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