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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张某某与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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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1年1月生,汉族。执行人雷某某,男,1962年7月生,汉族。

终结(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58号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董超审判员:雷秦川审判员:左成

书记员:晁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