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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柏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故意损坏财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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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85437.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董超审判员:左成

书记员:吴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