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85437.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董超审判员:左成
书记员:吴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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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85437.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董超审判员:左成
书记员:吴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