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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坡刘村第十村民小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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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坡刘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周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坡刘村第十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坡刘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秦川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