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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侯某某诉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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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20555元(贰万零伍佰伍拾伍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