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丁毅、段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三初字第07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南大街12号。负责人林飞,该支行行长。被告丁毅。被告段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被告丁毅、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了(2008)碑民三初字第07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段淑华名下的位于本市枫叶新都市F1幢6层1号房。后案外人尚品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于2006年3月购得该房屋,要求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后经审查,2006年3月24日被告段淑华、丁毅与尚品红、陕西经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该房段淑华经该经典公司售与尚品红,且尚品红支付了房款,并与2006年3月27日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尚品红于2006年5月入住该房至今。

本院认为,本市枫叶新都市F1幢6层1号房屋虽在被告段淑华名下,但已于2006年3月24日转让于尚品红,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其已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尚品红支付了房款并实际长期占有该房至今,故无法认定该房归被告段淑华所有,尚品红请求撤销对该房查封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原对被告段淑华位于本市枫叶新都市F1幢6层1号房的查封。

审判长:张霞审判员:王英俊审判员:李杜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