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被告刘政。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彭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9元。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