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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周功金、西安市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三初字第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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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被告周功金。被告西安市富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356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5元。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