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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任小毅、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三初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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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被告任小毅。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彭军。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7元。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