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
县马金镇。负责人:徐立辉,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薛兰,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住本单位宿舍。被告:程兴明,82419601003591),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上街村。被告:张望梅,××198007243764),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人民医院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程兴明、张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陈日飞
书记员:周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