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齐
溪镇。负责人:程顺根,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鑫,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齐溪镇汪家村。被告:程育鹏,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医生,住开化县程氏骨伤科医院宿舍。被告:汪培友,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公务员,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与被告李鑫,程育鹏,汪培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负担。
审判员:陈日飞
书记员:周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