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开化县
村头镇云山路59号。负责人:汪新佑,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职工。被告:余水槐,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牙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诉被告余水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汪鹏
书记员:周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