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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陈晓岚、朱俊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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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

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陈文周。被告陈晓岚,教师,乌市稠城街道岭头43号。被告朱俊华,经商,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2幢5单元501室。被告吴礼庆,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西后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何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