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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亿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骆一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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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季玲玲。被告义乌市亿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一新。被告骆一新,经商,住义乌市沪江路17幢303室。被告楼福彩,经商,住义乌市沪江路17幢303室。被告义乌市玲梦针织有限公司。园区。法定代表人傅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亿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骆一新、楼福彩、义乌市玲梦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义乌市玲梦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a0011768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伟平人民陪审员:王春洋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书记员:冯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