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上虞市人民路4
7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娄永海,行长。被告罗娟芬,百官街道凤鸣山庄4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412010067。被告徐建国,百官街道凤鸣山庄4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90613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罗娟芬、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娟芬、徐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娟芬、徐建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百元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