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申请人。
对本院(2007)麟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一行可供执行财产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宏平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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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申请人。
对本院(2007)麟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一行可供执行财产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宏平
书记员:田瑞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