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
姚某与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姚某于200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其父田喜朝表示也无钱代为履行判决义务,2009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姚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麟法执字第30号姚某与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执行员田瑞春执行员**兵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