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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林伟成与裘德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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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伟成。被告:裘德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林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