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伟成。被告:裘德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林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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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伟成。被告:裘德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林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