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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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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夕照新村××幢。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50元,由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斯文丽

书记员:朱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