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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麟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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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外出打工,暂无音讯,现原告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新录

书记员:李凤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