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外出打工,暂无音讯,现原告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新录
书记员:李凤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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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外出打工,暂无音讯,现原告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新录
书记员:李凤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