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乖秀
书记员:杨剑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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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乖秀
书记员:杨剑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