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被申请人党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8元。
审判员:孙晓凤
书记员:孟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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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吕某某。被申请人党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8元。
审判员:孙晓凤
书记员:孟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