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4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吕某某。被申请人党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8元。

审判员:孙晓凤

书记员:孟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