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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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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某某。被告朱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