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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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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