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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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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位西、吴超,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于伟、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