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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灞民初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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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系西安市建筑构件厂职工。被告张某,系西北国棉六厂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罗亚齐

书记员:答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