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灞民初字第17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贺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苏谦

书记员:肖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