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民初字第13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严某。被告张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丹

代书记员:周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