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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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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某。被告朱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郑丹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