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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洪××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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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卢××。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洪××负担。

审判员:吴芳君

代书记员:吴伟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