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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林××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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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被告: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林伟

代书记员:吴伟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