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被告: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林伟
代书记员:吴伟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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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被告: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林伟
代书记员:吴伟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