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未预交其
他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朝霞
书记员:王凌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未预交其
他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朝霞
书记员: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