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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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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未预交其

他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朝霞

书记员: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