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陈青华
代书记员:熊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