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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朱××与陈××、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象商初字第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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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被告: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陆××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