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被告: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陆××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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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被告: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陆××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