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后找不到陈××,于200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周×× 负担。
审判员:肖瑜
书记员:陈彦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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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后找不到陈××,于200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周×× 负担。
审判员:肖瑜
书记员: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