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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象商初字第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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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后找不到陈××,于200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周×× 负担。

审判员:肖瑜

书记员: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