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被告: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长:翁羽审判员:翁华杰代审判员:陈瑛
书记员:朱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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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被告: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长:翁羽审判员:翁华杰代审判员:陈瑛
书记员:朱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