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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石××与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象商初字第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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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被告: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长:翁羽审判员:翁华杰代审判员:陈瑛

书记员:朱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