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桂清,
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大街3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仙清,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彩芬,岭市箬横镇胜利街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清与被告梁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清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桂清负担。
审判员:林子云
书记员:黄玲玲